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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旅客手提行李新规定
为确保航班安全,欧盟成员国自2006年11月6日起执行旅客手提行李新规定。 凡是在欧盟国家境内机场登机或经欧盟国家转机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发胶、牙膏、面霜等液态或者凝胶状物质不得超过100毫升,且必须装在容积不超过1公升的透明塑料袋内,塑料袋可反复封口,以供安检人员检查。如果旅客的手提行李不符合规定,将会被机场安检没收。但这一规定不包括航班上必需的婴儿食品和某些病人的医疗用品。而乘客在欧盟机场接收安检后在机场商店或欧盟的航班上购买的液态物品不受此限。但是,从非欧盟国家出发经欧盟机场转机的旅客,在非欧盟国家机场接收安检后的机场商店或航班上购买的液体或凝胶体必须遵守上述新规定,否则将会被欧盟国家机场安检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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